青钱柳国家创新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 联盟的名称:青钱柳国家创新联盟。
二、 联盟的性质:青钱柳国家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来自于青钱柳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三、 联盟接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指导。
四、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五、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9号南京林业大学。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六、 深化实施《“十三五”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规划》和《林业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联盟致力于在青钱柳及相关行业、上下游产业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用合作新机制,积极推动青钱柳产业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联合开展青钱柳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构建产业技术创新链,着力解决青钱柳产业需求与共性关键技术,保障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提升科技创新水平,推进青钱柳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和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打造产学研用多赢的科技创新平台。
七、 联盟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政策和战略研究。围绕青钱柳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开展发展战略和路径规划研究,为政府和行业提供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围绕青钱柳共性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积极推动联盟单位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共性技术,形成青钱柳技术研究平台和持续开发能力。
(三)产业化推广。促进青钱柳产业内部及与其他产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青钱柳产业链。
(四)标准制订。推动制定青钱柳产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五)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在联盟单位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用合作新机制,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广泛开展国际合作,通过项目合作、高水平技术和团队的引进、联合研发、联合共建等形式,探索国际创新合作新模式。
(六)人才培养。集聚高水平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培训、人才交流,建设人才培养服务体系,为青钱柳产业的发展提供多层次创新人才。
(七)信息平台建设。打造联盟品牌,培育新型商业业态,组织产品展览展示,开展业务培训,开展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联盟成员
八、 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简称理事)和普通成员(简称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承认本章程的非理事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二)普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普通成员。
九、 申请加入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参加联盟,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
(二) 从事或准备从事青钱柳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政府相关机构;
(三) 认同本联盟理念,愿意履行成员义务,正当行使成员权利。
十、 申请成为联盟成员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书及以下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单位已开展青钱柳相关工作的材料或产业发展计划。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十一、 权利:
普通成员单位:
(一)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的开放性工作会议;
(三)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按联盟章程,监督联盟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自愿退出联盟。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成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申报的行业和国家项目,优先与联盟成员合作;
(四)按照约定对联盟技术成果持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并享有优先使用权和优惠权;
(五)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六)自愿退出理事会。
十二、 理事单位由普通成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
十三、 义务:
普通成员单位: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联盟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共同分担联盟工作开展所需经费,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联盟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理事单位:
除承担普通成员单位的上述义务外,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配合联盟秘书处为联盟组织相关工作、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推动联合联营和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
(二) 在项目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联盟成员不得随意退出联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联盟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总目标的实现;
(三) 不得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推广。
十四、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 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书面申请。理事会在收到申请三十日内审议批准,并予以公告;
(二) 1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三) 成员退出时,理事会秘书处有权收回其成员证书及其他证明成员身份的有关资料;
(四)成员退出时,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五)如发现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未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退出者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十五、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一) 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的;
(二) 一年及以上无故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三)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四) 不具备按照联盟理事会要求开展工作的实力。
十六、 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联盟,均不得再以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且在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理事单位退出联盟时,其派出的理事会成员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同时从理事会中除名。
十七、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后即不再享有其按本章程约定对与联盟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益,其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但这并不必然免除其对联盟的有关义务,也不影响本章程或具体项目合同中有关结算、保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 组织架构
十八、 联盟在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十九、 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 选举产生联盟理事长,决定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和罢免事项;
(二) 维持联盟稳定运行,批准联盟《章程》生效和修订事项,以及联盟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三) 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立项;
(四) 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 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大会,听取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和发展的意见;
(六) 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七) 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联盟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人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
二十一、联盟专家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的咨询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二) 负责项目实施有关具体事宜的协调、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 对联盟的资金筹措、使用等提出建议;
(四) 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五)其他需要联盟专家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二十二、 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二) 负责组织、落实、管理和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三) 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 负责受理联盟外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五) 负责受理联盟项目的立项申请,在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分别提交专家委员会和理事会审议;
(六) 在项目获得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协调向有关部门申报;
(七) 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在本章程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或合同;
(八) 登记项目知识产权权属、成果推广等事项;
(九) 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 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任职人员
二十三、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理事单位各派1名现职人员组成,应主要负责本单位的青钱柳相关业务。
二十四、 理事会设理事长,主持并全面负责理事会的工作。首任理事长由发起单位南京林业大学派出人员担任,其后各届理事长由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联盟理事会成员自愿申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任命。
二十五、 联盟专家委员会由同行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其工作应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均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成员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具体名单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提名,理事会备案。
二十六、 联盟首届秘书处设在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其后各届联盟秘书处的设置由理事长提议,经联盟理事会通过后确定。
二十七、 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首任秘书长由发起单位南京林业大学派出人员担任。其后各届秘书长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根据不同阶段项目实施的需要由理事长单位派出,必要时也可从社会招募。
二十八、理事会人员任期为五年。原则上理事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换届时理事会成员是否变更由派出单位决定。
二十九、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
三十、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成员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要承担的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联盟工作需要,本人应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品德。
三十一、当理事长、秘书长在任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不在原派出单位工作时,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任职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接任,接续时间至理事会换届选举。
第六章 项目管理
三十二、 联盟在理事会的统一组织下,积极探索多样化、多层次的合作形式,建立资源共用、成果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管理机制。
三十三、 联盟项目实行统一规划、滚动发展,实行分阶段有限目标下的不断深入和稳步推进。列入联盟项目的专题、课题应紧密结合国家青钱柳发展需要和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与未来青钱柳的发展方向相吻合。
三十四、 联盟项目由3个及以上联盟成员单位或3名及以上专家委员会成员联名提出,以项目建议书方式报请联盟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论证的专题、课题提交联盟理事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或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
三十五、 联盟项目均实行负责人制。各级负责人应准确把握研究方向,协调计划进度、经费安排和各参加单位的研发工作,定期向上级负责人和联盟专家委员会、理事会汇报,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三十六、 联盟项目以合同方式明确其任务、进度、考核目标和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其承担单位采用择优和招标等形式确定。负责人由第一承担单位派出。合同由联盟理事长或其委托人与承担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
三十七、 对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还应按其要求进行管理和办理立项手续。项目完成时,国家有验收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具体项目的协议由专家委员会组织验收。
第七章 资金管理
三十八、 联盟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和项目经费。
三十九、 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 国家资助的经费;
(二) 地方政府配套的经费;
(三) 联盟成员的自筹经费;
(四) 以项目名义取得的政策性银行贷款;
(五) 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
四十、 联盟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联盟秘书处每年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并接受联盟理事会审查。
四十一、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国家拨款资金必须接受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督。
四十二、 联盟秘书处确定联盟经费依托单位,委托该依托单位设立专门账户,单独核算管理,并根据理事会批准的项目合同进行资金调配。同时,联盟秘书处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十三、 承担项目的联盟成员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对所承担的工作进行成本核算,并接受理事会、专家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四十四、 联盟首期项目需要经费若干万元人民币,可来自联盟内企业成员自筹部分经费,申请政府资助部分经费。政府经费主要用于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科研攻关内容和部分关键设备的设计、研制。自筹经费主要用于关键技术开发、其成果在产品中应用及相关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等。
四十五、 通过共性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实施,可提取一部分成果转化收入资助联盟成员单位以竞标的形式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提取比例及具体执行方案由联盟理事会另行商讨制定。
四十六、 日常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按年度预算由联盟成员单位平均分担。
四十七、 联盟理事会成员、专家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处任职人员的薪酬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承担,开展工作所需设施和设备由秘书处依托单位提供,或采取社会租用方式解决,其租赁费可由日常办公经费中列支。联盟原则上不购置固定资产,如确有购置需要时应报理事会批准。
四十八、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联盟理事会可根据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终止合同、停止拨款直至追回资金等措施。对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支持经费的项目,将通报相关政府部门。
(一) 承担单位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二) 发现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国家拨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 有其他理事会认为应当严肃查处的行为。
第八章 知识产权管理
四十九、 联盟成员单位将就联盟内共同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签署相关协议,约定联盟内所产生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方案及新进入和退出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五十、联盟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下同)属于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在完成技术成果后,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等相关费用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等相关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五十一、 在所签订的项目合同中,应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参与国家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
五十二、 联盟项目技术成果向联盟外单位授权许可实施或转让时,须经理事会批准。除国家特别要求的外,均可采取有偿许可实施和转移方式,并以签订许可或转让合同方式明确。
五十三、 对于主要使用国拨经费开发的共性平台技术,联盟成员具有优先使用权和优惠权,许可实施和转让所获得的利润归联盟所有,用于联盟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补贴。对于联盟自筹经费开发的技术,所形成的利润由参与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比例。
五十四、 对于利用联盟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技术、产品及相应的知识产权,在向联盟内其他单位辐射和推广时,须经联盟和技术依托企业同意,并采取有偿方式许可实施和转让。
五十五、 联盟项目承担各方可以在本单位和控股企业中无偿地使用本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方只拥有在本单位的使用权,即仅可将本项目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中使用。
五十六、 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该协议内容不得与本章程和联盟其他管理规定相矛盾。
五十七、 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对联盟所属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五十八、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五十九、 凡是涉及联盟内联合开发研究项目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必要时应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九章 程序终止
六十、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六十一、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
六十二、 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三、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六十四、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生效。
六十五、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